速特博威 用戶使用協議

本協議(或稱本合約)係由 速特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速特博威」或「本公司」)與貴用戶(以下稱「用戶」或「您」)所代表之實體間所共同成立之合約,若您是代表具備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法律主體」)進行註冊申請、訂閱訂購、訂閱續約、使用本服務、對服務支付款項或於相關網站網頁點選同意/接受本協議條款,視為您已經獲得該法律主體授權同意受本協議條款的約束,而該法律主體即受本協議條款的規範與拘束;或若您就申請、訂購、續約、使用、付款、同意/接受條款等相關事宜並未經任何實體之授權,則本協議係由 速特博威 與貴用戶個人間所共同成立之合約。

本合約包含以下條款和所有透過  Suitableway.com  (以下簡稱「入口網站」) 或 EZCDP.com(以下簡稱「 系統網站 」)已經發佈的或未來將發佈的各項服務對應的條款、授權規定、使用協議、費用結算規則和法律聲明等,以及用戶的訂閱或續約方案的詳細資料,上述均構成本合約的組成部分,與本合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您進行註冊申請、訂閱訂購、訂閱續約或使用服務,或對服務支付款項,即視為接受本合約。如果您不具備前述法律主體資格,請立即終止註冊、訂購、續約及停止任何操作,且本公司有權註銷您的帳號,若因此受到損失,本公司有權將向您和/或您的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求償。

1  服務及訂購

1.1 服務  
本公司依據本合約提供之服務,係經由網路提供之服務(以下稱「服務」或「線上服務」)。
(1) 服務將受限於用戶端之電路、網路頻寬、連線品質、終端設備品質、維護時段等因素之影響而有差異。
(2) 用戶需憑藉有效的管理員帳號和相應的密碼方可使用 系統網站 的線上服務。在用戶於入口網站進行註冊申請時,需提供一個電子郵件信箱及手機號碼作為與本公司主要聯繫及安全驗證使用;完成申請後,本公司會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用戶專屬連結、管理員帳號密碼及相關指示至該電子郵件信箱;用戶需依據該電子郵件之相關指示登入系統網站並完成相關的初始設定。
(3) 依據用戶的初始設定將數據完成匯入系統網站或於系統網站啟用特定功能時,即視為已完成線上服務的履行與交付,該日期同時視為 線上服務的訂閱起始日期。 本公司會發送服務起始通知至主要聯繫的電子郵件信箱,或於系統 網站管理後台之「設定」-「訂閱方案」頁面,顯示該線上服務的訂閱起始日期。
 (4) 除網站設定、技術支援、操作指導相關問題解答之外,如用戶需要其他諮詢服務支援,需由用戶和速特博威另行簽署其他服務協議。

1.2 可用的訂閱方案
入口網站會提供不同的可用訂閱方案及該方案之詳細資料,不同的訂閱方案視為不同的服務,一般可分類為:

(1) 一般方案   由主要項目及附屬項目組成:
主要項目為訂閱方案之主體,包含數據量額度筆數及使用者帳號額度數量,不同的一般方案會因為主要項目中不同的數據量和使用者帳號額度,其主要項目之價格會有所不同。有特定的訂閱期間(通常為 1 年),並依計費週期實際天數計費,付款係以定期方式(通常為每月)預先付款(例如,本月底支付下個月的使用費用)。
附屬項目無法單獨訂閱,係在主要項目的基礎上增加額外的加值功能、數據量額度或使用者帳號額度。個別的附屬項目各自擁有其個別價格,也會因為不同方案之主要項目而可能有不同的價格。用戶可於訂閱方案主要項目時一同訂閱個別附屬項目,或於主要項目訂閱期間內隨時在系統網站管理後台進行訂閱。附屬項目有特定的訂閱期間(通常為 1 個月),個別附屬項目依據各自之訂閱起始日期計算其訂閱結束日期,並於訂閱期間屆滿時自動續約,並會配合主要項目之帳單日與計費週期進行計費付款。
(2) 特殊方案 需由用戶和速特博威另行簽署其他服務協議。
(3) 限制方案 用戶在有限期間(通常為30天)免費收到有限的數據量及使用者帳號額度的線上服務 (如體驗版、試用版、測試版、免費版或預覽版等) 。本合約中與價格、付款及數據內容保留相關之條款可能不適用於此類服務方案,亦不適用任何技術支援或服務水準約定。

1.3 訂購
一旦用戶於入口網站訂閱方案的網頁上完成註冊,或於系統網站管理後台完成訂購,即表示用戶同意該訂閱方案的詳細資料。除非該等方案詳細資料中另有規定,否則線上服務係「依現況、依可用狀態」提供。本公司有權對提供的線上服務進行升級或其他調整,並將發佈於網站或以其他方式通知您。

1.4 價格及付款
用戶必須依照訂閱方案詳細資料之規定進行付款,付款期限通常為帳單開立日七日內:
(1) 線上服務的價格係依用戶在訂閱時訂購頁面上顯示之價格為準,除方案詳細資料中另有規定者外。本公司保留更動本合約條款及訂閱方案價格之權利,如有更動,本公司將於30日前按用戶註冊申請時之電子郵件信箱通知本合約條款、訂閱方案價格條件之變更及其生效日,用戶在訂閱期間內所適用的價格將不會改變,直到訂閱期間屆滿進行續約或更換方案時才會變更,並於通知之生效日起按新價格計費,且價格之改變將不溯及既往。如用戶不願接受相關條款或價格之更動,得依以下所載之指示終止訂閱。
(2) 線上服務的價格不包含從用戶端連結網路取得線上服務所需設備(如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及其他連結網路的裝置)、上網費、電路費、所為採購而課徵之任何稅捐、規費和機關徵收之類似費用,前述費用、稅捐和課徵將由用戶另行支付,除非發票上指定含營業稅而由用戶一併支付。

1.5 續約及更換方案
(1) 一般方案

主要項目於訂閱期間屆滿時終止,不會自動續約,用戶需於訂閱期間屆滿前完成續約,若原訂閱方案價格條件變更已經生效,則用戶之續約將受續約起始日當時已經生效之條款及價格條件所拘束。若原訂閱方案已非可用的訂閱方案,或原訂閱方案無法滿足用戶需求,用戶可隨時至系統網站管理後台之「設定」-「訂閱方案」頁面,參閱其他可用的訂閱方案並按照指示操作進行更換方案,若是用戶選擇升級方案(如選擇主要項目包含更高數據量額度之方案),一旦完成更換方案之操作後立即生效,新升級方案之訂閱期間、計費週期及相關計費付款條件會取代原訂閱方案,並計算新升級方案相關費用,同時扣除原訂閱方案介於新升級方案訂閱起始日期到原方案當期計費週期結束日期之間已完成支付的費用差額,並立即開立新的帳單,用戶需於付款期限內完成付款。若是用戶選擇降級方案,則新方案將於原方案當期計費週期屆滿後生效。只有在沒有未付帳單的情況下,用戶方能進行更換方案。
(2) 特殊方案 
  需由用戶和速特博威另行簽署續約協議 。
(3) 限制方案  本公司不提供限制方案之續約。

2  期間、終止、中止及中斷

2.1 有效期間
本合約於用戶之訂閱期間屆滿或終止前將繼續有效,並以較早發生之日期為準。

2.2 終止
用戶得於訂閱期間內隨時終止訂閱,若為主要項目,則自當期計費週期屆滿時生效;若為附屬項目,則自該附屬項目訂閱期間屆滿時生效。用戶在當期計費期間或訂閱期間屆滿前,用戶仍得使用訂閱之線上服務,針對部分使用或未使用的部分,本公司不予退款或提供抵免。
(1) 主要項目  用戶仍需依據訂閱方案中計費付款之相關規定,支付終止生效之前所有已提供線上服務之金額。
(2) 附屬項目  當用戶終止訂閱主要項目時,其附屬項目會一併終止訂閱,並依據主要項目之終止生效日進行計費,用戶仍需支付終止生效之前所有已提供線上服務之金額。
(3) 在主要項目訂閱終止生效日起,本公司將停止用戶存取數據資料庫中的全部內容及相關功能,但用戶仍可存取網站管理後台之「設定」檢視「帳單」,待用戶完成支付應付帳款之後,本公司會刪除用戶所有的存取權限及數據資料庫。
(4) 限制方案  本公司得於訂閱期間內或訂閱屆滿時,終止用戶對限制方案的訂閱,不另行通知。

若本公司認定:1.用戶違反相關義務或有違反第2.3條情事;2.服務有資安或安全危害情事;或3.服務有違反法令情事時,本公司得暫停履約。若前述情事未在合理期間內改正者,本公司得終止服務。
若一方關於某項服務之重大違約經通知後未於合理期間內補正,他方得終止該項服務。

2.3 中止

用戶使用服務不得有下列情事,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限制或中止您繼續使用服務,並由您自行負責,包含賠償本公司所受損害:
(1) 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
(2) 妨礙、影響或破壞網路、系統或資源之運作、安全或完整性,
(3) 侵害或影響第三人權益,
(4) 發送垃圾訊息、垃圾郵件或欺詐訊息等,
(5) 發送病毒或有害程式碼或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
(6) 發送恐嚇、毀謗、侵犯隱私、猥褻訊息或活動,
(7) 利用服務在網路上提供違反法令之商品或服務,
(8) 對服務之任何部分進行還原工程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9) 非經本公司同意即將服務讓與、轉售或出租、提供予第三人,
(10) 用戶不依本合約支付應付金額、遲延付款,
(11) 未遵守可接受的使用原則或違反本合約之其他條款,
(12) 非經本公司同意即結合服務與您之加值服務以建立對其他最終用戶之商業 解決方案,
(13) 為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活動或行
(14) 將服務使用於與武器或其製造有關之目的或用途

(15) 對於限制方案,得因用戶未能依照方案詳細資料中所述的方式存取線上服務,而使訂閱失去作用。

再者,若服務之失效可能導致死亡、人身傷害、財產或環境損害者,不得使用該服務。

若發生上述一種或多種情況:
(1) 若是限制方案,本公司得立即中止用戶之帳戶及線上服務之訂閱、存取和使用,恕不另行通知。
(2) 若是主要方案,本公司得中止用戶之帳戶及線上服務之訂閱、存取和使用,惟將在中止之前通知用戶,但若本公司合理相信本公司必須立即中止者則不在此限。若您並未在本公司進行中止後 60 天內充分解決導致中止的原因,本公司得終止用戶之訂閱並刪除在伺服器及資料庫中的全部內容而沒有任何保留期間。

2.4 中斷
如因障礙、阻斷或其他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以致該項服務發生錯誤、遲滯或中斷而無法提供線上服務致造成損害時,其所生之損害,除依本條規定減收服務費用以作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外,本公司不負其他責任。減收服務費用計算方式如下,惟至多以減收發生中斷該月所應支付服務費用之50%為限:

當期服務時段內連續中斷時間

減收金額

0-未滿12小時

不減收費用

12小時以上–未滿24小時

減收發生當月服務費用之5%

24小時以上–未滿36小時

減收發生當月服務費用之10%

36小時以上–未滿48小時

減收發生當月服務費用之20%

48小時以上–未滿60小時

減收發生當月服務費用之30%

60小時以上–未滿72小時

減收發生當月服務費用之40%

72小時以上

減收發生當月服務費用之50%



             

 

 









無法提供服務之起算時間點以用戶通知本公司之時間為準。若因以下事項所造成之服務障礙、阻斷、服務發生錯誤、遲滯或中斷,本公司不負責任,且不適用減收服務費用規定:
 (1) 因非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所致者,
 (2) 基於系統遷移、測試、轉換或維護所需而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
 (3) 不可抗力因素或第三人之原因(例如停電、斷網、第三人侵入系統等)所致之服務中斷,或 
 (4) 因用戶端之網路連線或終端設備或用戶原因所致之中斷。

3  雙方之權利義務

3.1 在註冊及使用線上服務時,用戶有義務提供電子郵件信箱以及一些必要的資訊,包含但不限於法律主體名稱、登記及聯繫地址、付款資訊、聯繫人姓名、手機號碼、電子郵件信箱及其身份資訊或為匯入訂單所需之帳號、密碼及登入驗證碼等,用戶須保證其真實性、有效性及安全性。如用戶提供的資訊有任何變動,用戶應立即更新及通知本公司。
3.2 本公司所提供之管理員密碼或用戶自行開立之使用者帳號、密碼等,用戶需妥善保管,不得將之揭露予第三人或提供第三人使用。任何以用戶之帳號登錄使用服務,將視為用戶之行為,該等行為均由用戶負責。
3.3 本公司提供之服務中可能包含第三人服務或第三人軟硬體元件(非本公司廠牌/品牌之服務/元件,或其他廠商廠牌/品牌之服務/元件),或可能啟用對第三人服務或元件之存取或連結。前述第三人服務或元件之使用或其存取、連結可能必須同意第三人之契約條款,此時,用戶亦同意相關第三人契約條款。若用戶連結或使用第三人服務或元件,視為用戶同意該等條款。本公司非前述第三人契約之當事人,且對於第三人服務及元件不負任何責任。對於第三人服務或元件之存取權,有可能隨時被終止。
3.4 為配合服務之使用,可能需要用戶下載啟用軟體至用戶之系統。用戶僅限搭配服務一併使用此等啟用軟體,用戶並應遵循該等啟用軟體之授權條款。啟用軟體係依現狀提供,不含任何保證。若用戶於使用服務時需安裝任何自備軟體、程式、檔案,均應自行取得合法授權,若未取得合法授權致生法律責任概由用戶自行負責,包含賠償本公司所受損害。
3.5 本公司提供之服務可能包含交付著作(例如文件、報告、手冊等)。商業化軟體程式、第三人廠牌/品牌之軟體程式均非本條所稱之著作。前述著作不論係本公司於服務期間專為用戶而開發之著作或是既有著作(包括其開發、修改、增強或衍生物),本公司或第三人為該等著作之著作人,享有著作權及其他所有權利。以用戶依約履行全部付款義務為條件,本公司就該等著作授與用戶非專屬性之使用授權,用戶僅得於服務訂閱期間內在用戶內部搭配服務一併使用該等著作。若本公司針對某項著作另訂有授權或使用規範者,其授權使用範圍與內容從其規定。於服務終止時,前述授權亦為終止,用戶應將該等著作刪除、銷毀或返還本公司,但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3.6 本公司於本服務中提供或使用,或與本服務相關之軟體、硬體、著作、服務、內容等之智慧財產權屬本公司、第三人或其權利人所有,該等權利人僅給予依其契約條款所明示授與之授權(且非賣斷、非讓售),非經該等權利人事前授權或同意,用戶不得擅加使用、進行還原工程、規避技術保護措施、散布、出租、轉讓或再授權、提供他人使用或為任何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3.7 本公司得自行決定隨時變更服務,前述變更之目的可能係為配合現行採用之標準及適用法令,提供其他功能及功用,因應承包商或供應商所提服務調整,或者因應其他因素之需求。

4   本公司之保證與免責事項

4.1 本公司將依與處理自己事務相當之注意程度來提供服務。服務之保證至服務結束時隨之終止。本條為本公司之全部保證與擔保,並取代其他一切之保證與擔保。
4.2 本公司不保證:
(1) 服務與設備之運作不會錯誤、遲滯或中斷,
(2) 服務與設備之所有缺陷均可改正,
(3) 服務與設備符合用戶之特定需求或所有需求,
(4) 得防止第三人干擾服務與設備之使用,
(5) 服務與設備絕不侵權,及 
(6) 得防止未經授權之第三人存取服務與設備。
就不當使用、修改、未遵循本公司提供之指示所為之使用、訂閱方案規定之其他情形、限制版本方案、第三人廠牌/品牌設備、產品、元件及服務,本公司不提供任何保證。
 4.3  本公司得以一個月前之網站發佈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停止供應某項服務。在訂閱期間屆滿前之剩餘期間內,本公司將繼續提供該項服務予用戶,或協助用戶移轉到他項服務。惟就第三人服務,其存取權得隨時終止。
4.4  如因颱風、地震、洪水、停電、罷工、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本公司無法控制之因素致服務中斷或有其他違約情況,本公司不負責。
4.5  用戶應自行對各項數據內容為妥適之備份。本公司對於數據毀損滅失之相關損害不予負責。

5  責任與賠償

本公司就因本合約及本服務所生及相關之全部請求所負之全部責任,以用戶所受之直接實際損害為限,且賠償金額以用戶就造成損害之個別服務已支付之價款金額為賠償上限(如為定期付款方式且已支付之價款金額逾 12 個月費用者,則以 12 個月的費用為其上限)。本公司對於特殊損害、非財產上損害、附帶損害、懲罰性賠償、間接損害、衍生之經濟損害、所失利益、商機、營收、商譽或預期節省之成本、數據損害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因下列任一事項所生及相關之任何請求,本公司不負責任:第三人廠牌/品牌設備、產品或服務;涉及開源碼、涉及非由本公司提供之項目;電信業者或網路系統因素;因用戶之數據內容、著作、設計、規格導致之違法或侵權;不當使用;因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所致損害。

6   數據內容及保護

6.1 數據內容包含用戶或其授權使用者所提供、供人使用、授權存取、匯入或輸入於服務之所有資訊或數據。本公司、其承包商及供應商將僅以提供及管理適用之服務之目的,存取及使用用戶數據內容。除另有規定,或基於法令要求或政府機關之要求外,本公司同意除本公司、其員工及承包商、供應商因提供服務所必要者外,不將數據內容揭露予他人。用戶對於該等數據內容及用戶或其授權使用者藉由服務上傳、下載、傳輸、散布、擷取、發表或提供之各種資訊、數據和程式須自負其責,包含賠償本公司因前述項目所受之損害。
6.2 用戶應負責取得並授與一切必要之權利與權限,以使本公司、其承包商與供應商得據以在服務中使用、提供、儲存及處理數據內容。若任何數據內容可能受政府管制或所要求之安全措施可能超出本公司服務所定之安全措施,則除非另有規定或本公司事先同意執行額外之安全或其他措施外,否則用戶不得輸入、提供或准予存取前述數據內容。
6.3 用戶應負責評估每一項服務在用戶預期用途上及數據內容上之適用性,並就擬與服務搭配使用之數據內容,負責採取必要行動(如額外訂購、啟用或使用服務之數據保護特定功能)。用戶使用本服務,即表示接受對服務之使用負責,並認可其係符合適用於用戶之法律遵循需求及相關處理指示。
6.4 本公司將盡合理努力,依用戶適用之數據保護功能,保護用戶數據內容之安全,並在用戶數據內容因本公司伺服器儲存設備損壞時盡快從最近的備份中恢復數據,但無法承諾100%的數據恢復。

7   附則

7.1 本公司與用戶間未成立代理、合資、合夥或受託等關係,不承擔為用戶履行任何法定義務之責任,亦不就用戶之業務或營運承擔任何責任。用戶及其授權使用者對其使用服務之行為及所致結果負責,用戶應自行負責選擇符合其需求之服務。本公司不負責判斷適用於用戶業務之法令要求。雙方自行決定其人員與供應商、承包商之指定、監督、管理及報酬。
 7.2 未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任一方均不得轉讓本合約之全部或一部;但本公司得轉讓應收帳款、收取款項之權利及因本公司出售部分業務而受影響之相關合約,不受限制。
 7.3 若本合約或服務之履行需取得他方之核准、同意、協力或類似行為者,他方無正當理由不得延遲或拒絕。
 7.4 本公司得以一個月前之網站發佈或以其他方式通知變更本合約條款。這些變更並不溯及既往,而自變更生效日起適用於變更生效日後之新訂購、未定期限之服務及續約。用戶在變更生效日後為新訂購、繼續使用服務或續約,即視為用戶接受條款之變更。
 7.5  本公司、其承包商或供應商 ,無論於何處執行業務,為與用戶、其人員及授權使用者為業務往來,均得儲存及處理該等人員之業務聯絡資訊,例如姓名、電話、電子郵件及使用者ID等。前述儲存或處理,用戶應通知該個人並取得同意。本公司、其承包商或供應商,得於全球營運處所處理、儲存及使用本公司所收受或使用 Cookie 等技術所蒐集而與用戶或其使用者取得或使用服務相關之資訊,以支援或改善對服務之使用。
 7.6 本公司得使用全球各地之人員、關係企業與資源及承包商或供應商進行服務之交付與履行。本公司得跨國家/地區傳輸數據內容,包括個人資料。
 7.7 本合約若有任何條款被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執行者,不影響其他條款之完整效力。
 7.8 任一方應各自負責遵循適用於其業務與數據內容之法令規章,以及進出口及經濟制裁法令規章。若用戶或任何使用者出口或進口數據內容,或在台灣領域以外地區使用服務之任何部分,本公司並非以輸出者或輸入者身分提供服務。
 7.9 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本協議之準據法,但不適用其法律衝突原則。因本協議或依本協議所為交易涉訟時,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